| 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类别、吨位核定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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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格式文本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演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厂房、场地使用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5)水工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证明及计量检测设备有效检定证书;
6)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保障管理制度。承修国际航行船舶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语专业人员和熟悉相应船级社检验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大连市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管理条例》
4、办结文件名称(即:办理结果):
颁发《大连市核定船舶修理类别和吨位证书》、《大连市核定地方船舶建造类别和吨位证书》。
5、办理提示及说明:
1)受理窗口:行政服务大厅C厅
电话:87610711
2)申请材料用A4纸复印或打印
3)承办部门:航政管理所 电话:87616105
4)投诉电话:8762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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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如不予受理,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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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查
1、由航政管理所审查申请材料。
2、由航政管理工作人员(2人以上)对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核实。
3、如因其它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要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4、航政管理所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向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5、承办人在申请表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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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 定
1、申请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加盖审批印章,并在相关栏目内注明批准时间,同时开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如不予许可应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3、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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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证
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航政窗口领取《大连市核定船舶修理类别和吨位证书》、《大连市核定地方船舶建造类别和吨位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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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管
窗口人员将审批档案报送航政管理所,航政管理所负责审批后对船舶修理和地方船舶建造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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