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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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格式文本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3)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4)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条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2)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3)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4)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3、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或者其它机动车维修经营务的,应当具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11、12、13条规定的条件。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5、办结文件名称(即:办理结果):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办理提示及说明:
1)受理窗口:行政服务大厅C厅 电话:87610711
2)申请材料用A4纸复印或打印
3)承办部门:
货运与车辆维修管理所 电话:87611147
董家沟管理所 电话:87343633
4)投诉电话:8762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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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如不予受理,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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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查
1、由货运与车辆维修管理所或海青岛管理所或董家沟管理所审查申请材料。
2、由维修管理工作人员(2人以上)对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核实。
3、如因其它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要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4、货运管理所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向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5、承办人在申请表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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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 定
1、在申请表相关栏目内注明批准时限。
2、申请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加盖部门印章和窗口业务审批专用章,并开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如不予许可应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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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证
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货运与维修窗口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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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管
窗口人员将审批档案报送货运与维修管理所或董家沟管理所,各相关所负责对审批后维修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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