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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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格式文本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0)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3、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10、11、12条规定的条件。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5、办结文件名称(即:办理结果):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办理提示及说明:
1)受理窗口:行政服务大厅C厅 电话:87610711
2)申请材料用A4纸复印或打印
3)承办部门:货运与车辆维修管理所
电话:87611147
4)投诉电话:8762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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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如不予受理,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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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查
1、由货运与车辆维修管理所审查申请材料。
2、由运政管理工作人员(2人以上)对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核实,确定材料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3、如因其它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要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4、货运管理所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向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5、承办人在申请表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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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 定
1、申请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加盖审批印章,并开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在申请表相关栏目内注明批准时限。
3、如不予许可应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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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证
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驾培窗口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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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管
窗口人员将审批档案报送货运与车辆维修管理所,货运与维修管理所负责审批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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