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暂扣车辆、设备、工具行政强制流程 |
|
| 行政检查
道路货运经营、道路客运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汽车租赁、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日常经营行为
| |
| ↓ | |
| 适用条件
对违反规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行为,可暂扣有关营运证件,签发待理证作为其继续营运的凭证,对拒不接受检查、货车从事客运,无道路运输许可证、无道路运输证或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可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
| |
| ↓ | |
| 出具凭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车辆、设备、工具的,出具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
| |
| ↓ | |
| 违章处理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车辆、设备、工具被暂扣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 |
| ↓ | |
| 强制处理
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者依法拍卖暂扣的车辆、设备、工具。
| |
| ↓ | |
| 拍卖处理
依法拍卖暂扣的车辆、设备、工具,拍卖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暂扣期间保管费用、抵扣罚款、滞纳金后,余款退还违法当事人。
| |
| 【打印此页】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