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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许可流程
申 请
1、申请许可事项名称: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
3)客运站经营许可
2、申请人如实填写格式文本申请表;
3、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
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②企业章程文本;
③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⑥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②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③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④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
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5条的许可申请材料要求。
3)客运站:
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6条的许可申请材料要求。
4、许可条件
1)道路旅客运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的条件。
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的条件。
3)客运站: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1条、《汽车客运站级建设要求》(JT/T200)规定的条件。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站级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
6、办结文件名称(即:办理结果):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许可证明》
7、办理提示及说明:
1)受理窗口:行政服务大厅C厅 电话:87610711
2)申请材料用A4纸复印或打印
3)承办部门:客运管理所 电话:87614419
8、投诉电话:87627750
受 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如不予受理,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 查
1、由客运管理所审查申请材料。
2、由客运管理工作人员(2人以上)对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核实,确定线路、站点。
3、如因其它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要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4、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客运管理所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向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6、承办人和客运所长在申请表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
决 定
1、申请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加盖审批印章,并在相关栏目内注明批准时间,同时开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如不予许可应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3、办理时限:1)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客运站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发 证
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客运窗口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客运班线许可证明》。
监 管
窗口人员将审批档案报送客运管理所,客运管理所负责对审批后客运、客运站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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