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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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1、申请许可事项名称:
1)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2)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2、申请人如实填写的格式文本申请表;
3、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①申请书;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置、企业基本管理制度);③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⑤《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⑥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及其复印件;⑦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⑧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乡镇船舶要提供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状;⑨经营旅客运输的,应提供船舶靠港协议。
●企业筹建应提交第1项至第3项、第6项、第7项、第9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提交第1项、第4项、第5项、第8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筹建批准文件。
其中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辽宁省水上旅游运输管理规定》第6条、第7条要求的文件。
2)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
①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②可行性研究报告;③企业章程草案;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⑤资信证明;⑥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⑦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⑧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4、许可条件:
1)水路运输:申请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应符合《大连沿海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第9条、第10条,及《关于<大连沿海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规定的条件。
2)水路运输服务业:申请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许可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的条件。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管理条例》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大连沿海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大连沿海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辽宁省水上旅游运输管理规定》
6、办结文件名称(即:办理结果):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证》
7、办理提示及说明:
1)受理窗口:行政服务大厅C厅 电话:87610711
2)申请材料用A4纸复印或打印
3)承办部门:航政管理所 电话:87616105
4)投诉电话:8762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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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如不予受理,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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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查
1、由航政管理所审查申请材料。
2、由航政管理工作人员(2人以上)对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核实。
3、如因其它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要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4、航政管理所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向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5、承办人在申请表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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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 定
1、申请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加盖审批印章,并在相关栏目内注明批准时间,同时开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如不予许可应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3、办理时限: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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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证
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航政窗口领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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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管
窗口人员将审批档案报送航政管理所,航政管理所负责审批后对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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