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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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1、申请许可事项名称: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2、申请人如实填写格式文本申请表;
3、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提交的材料:
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②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③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④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应提交材料:
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②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③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④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⑤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⑥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4、许可条件:
1)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的条件;2)申请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的条件。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6、办结文件名称(即:办理结果):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办理提示及说明:
1)受理窗口:行政服务大厅C厅 电话:87610711
2)申请材料用A4纸复印或打印
3)承办部门:货运与车辆维修管理所 电话:87611147
董家沟管理所 电话:87343633
4)投诉电话:8762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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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理
1、审批窗口对形式要件初审后,如决定受理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如不予受理,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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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查
1、由货运与车辆维修管理所或董家沟管理所审查申请材料。
2、由货运管理工作人员(2人以上)对实质内容进行核查核实。
3、如因其它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要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4、货运管理所或董家沟所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向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5、承办人在申请表按权限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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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 定
1、申请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加盖审批印章,并在相关栏目内注明批准时间,同时开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如不予许可应作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3、办理时限:
1)货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其中:普货运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专用运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货运站(场):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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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证
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货运窗口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车辆符合许可条件的,货运窗口应对货运经营者配发《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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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管
窗口人员将审批档案报送货运与车辆维修管理所或董家沟管理所,各相关管理所负责对审批后货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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